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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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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时,必须亲自向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籍证明(非军人)。(2)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必须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一、登记结婚的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三、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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