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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挥着资格预审文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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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挥着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接受招标文件。自招标额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开标评标会。开标由招标人支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和定标应当在30日内完成。 4、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内确定中标人。 6、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之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向发改委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的报告。 8、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中标保证金。
1.建筑工程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建筑工程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3.建筑工程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建筑工程评标与定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招标流程及时间: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手续,编制招标相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预审资格;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检查,召开交底会议;开标、评标、定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时间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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