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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法律对赡养父母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其具体内容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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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没能力赡养父母的:并不能因此而要求国家来养,对于子女无力赡养老人的,可以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的义务。无赡养能力,只限于无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说缺乏经济实力,或自己体弱多病,或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是无赡养能力。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能力,有赡养的义务。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如果老人自己不主张,其他人不能主张。 老人去世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没有尽到义务的子女,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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