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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加重处罚的情形

2022-05-10
在一般情况下,对盗窃累犯的处罚应首先遵守《刑法》总则的规定,考虑从重处罚,只有在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起点,在其盗窃数额的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没有从重处罚的余地,不足以实现刑法总则规定的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目的时,才能适用《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如果其盗窃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离“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起点还相差较大,则不宜适用加重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累犯,在其盗窃数额的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有从重处罚的余地,足以实现从重处罚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廖某盗窃数额为2400余元,离数额巨大的起点1万元(江西省的数额标准)还相差较大,且所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如不考虑累犯因素,根据其盗窃数额及具体情节,主刑至多可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考虑到是累犯,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一年有期徒刑相对盗窃数额较大档次的法定刑来说似乎偏轻,但相对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来说,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主刑翻了一倍,已从重处罚,不应适用《解释》,而对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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