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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商标名称; 二、提供具体的产品类别或服务种类; 三、商标名称核准; 四、提供商标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由工作人员出具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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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遵循“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专利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仅授予最先提出申请者。所以,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不但是判别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也是判定多个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依法应当授予谁的事实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确定专利申请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设立的代办处直接递交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受理部门在收到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发给专利申请人注明有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作为申请日。但倘若寄出的邮戳不清楚以至于无法判定寄出之邮戳日,除专利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专利商标代理的规定: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等。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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