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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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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因涉及到当事双方的人身关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离婚诉讼,即使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原则上双方当事人仍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涉外离婚诉讼,国外一方虽可以不到庭,但为了确认离婚系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要求国外一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具体来说国外当事人一方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起诉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其中起诉书应说明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状应当表明对离婚本身,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意见,授权委托书重点写明授权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及委托期限,这些书面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代理人,国内的代理人即可代表委托人立案起诉或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诉讼文书。
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受理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和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和法律意见书须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国使领馆直接公证。
国内一方如何向在国外的一方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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