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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生贪污的情况就属于犯罪,属于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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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000元以上可以刑事立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罪的起点是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罪数额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贪污罪数额大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贪污罪数额大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因此,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贪污罪的起点是3万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未经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积极返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政府官员,贪污涉案金额是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以上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贪污数额较大”,参照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确定,即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改变原来具体数额的规定方式,是为适当司法实践的需要,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留有空间。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具体标准的,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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