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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现。有的人故意恶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后不能及时偿还,轻者影响自身信用,重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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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诈骗、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诈骗、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与非罪: 1、诱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属于违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属于信用卡诱骗罪。 2、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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