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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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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农村村民盖房子及其附属建筑的土地。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只有使用权。如果他们想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需要向村集体申请。1、宅基地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研究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3、国土资源研究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公布期满无异议后,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研究所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批准宅基地,并出具选址意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7、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研究所到现场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1、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使用;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申请;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需按照批准程序取得。农村村民间作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先取得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然后按照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向村或者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须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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