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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草案有以下调整:1。调整破产人债权;2、调整债权受偿方案;3、调整债务人的经营计划;4、调整破产人重组的实施期限;5、调整重组计划草...
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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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即由债务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的执行和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草案裁定申请如下,对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大多数人认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理由是: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约束。第二,从其他国家的破产法看,都明确规定,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法院既然已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况,是公平、公正的,这时候已经赋予了它效力,无需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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