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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必要要求

2022-07-13
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被执路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却不能有效执行,但该被执路人却有肯定的债权存在,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对被执路人享有到时债权的第三人进行执行的规则。笔者联盟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对该规则的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是设立该规则的根本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无关于对被执路人享有到时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相关限定,只是在该法的第219条限定“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的生活必须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路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该条仅仅限定了对被执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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