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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
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时需要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干部(工人)调动行政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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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口迁入所需要的材料,具体结合地方的规定来操作。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还需要填写《入户申请表》。 办理户口迁入的,需要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另外,第十一条有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市内户口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内户口迁出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外埠农业人口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迁往外省市户口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外省市迁入本市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时需要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干部(工人)调动行政公函》; 4、迁入人身份证; 5、省外调动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三)、因投资、购房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在当地购买房屋的房产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 6、父母户口随迁入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7、迁入人员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8、省外迁入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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