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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盈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编制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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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动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多次编制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显然也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经济体系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后果,以及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定罪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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