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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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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未发生现场责任,认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弃车逃逸,潜逃藏,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则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 如果是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事故现场不是被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由于暴雨等受到破坏,则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另外,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现场遭到破坏后,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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