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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是本单位内部的劳动纠...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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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可以进行仲裁。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很大不同:一是在人员构成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从不同的角度代表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这是由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性质决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既不代表员工,也不代表企业,而是作为普通人和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在调解纠纷的类型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范围更广,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调解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可见,即使企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无法取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只要有利于消除纠纷,促进和谐,就要动员和整合各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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