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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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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8岁以上的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男性不履行探视权能否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需要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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