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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轻伤的话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同时受害人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对方赔偿:...
1、看刑事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认定。 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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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轻伤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致使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监护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可以最大程度地争取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轻伤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致使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监护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可以最大程度地争取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以下标准,如觉得鉴定不准确,可申请重新鉴定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1烧烫伤 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1.4烫伤达真皮层。 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A(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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