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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6条限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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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现在面临的问题是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广州市员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可见,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劳动者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上述两个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且目前并没有废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照执行。另外,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告知劳动者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进行。如果劳动者认可,可以视为其病情影响其劳动能力。反之,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应当进行。
1、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2、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兼职时的全日制劳动者,其与企业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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