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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严重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3、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也对一些违反行政秩序的序的具体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有严重后果的;2、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报复;4、屡犯不改的。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这个具体规定从重处罚。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型和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是不允许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上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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