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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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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答:担保公司从事民间借贷是不允许的,至少是超经营范围的,不合法的,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民间借贷,如果以公司名义的则公司违规;如果是法定代表个人名义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影响是“一是担保公司信用等级一定受影响(有纠纷诉讼要扣分或降级)怠埂糙忌孬涣茬惟长隶;二是如果败讼,经济受损,一般损失较大,影响公司业务;三是严重时,公司资不低债,公司破产,被清算;四是造成严重后果,损失重大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担保是原则,一般担保是例外。但无论哪一种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未偿还债务之前都不会免除或者转移。1、一般担保: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连带担保: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可以进行担保,在存在担保时,借贷这一事实行为也会规避掉一些风险。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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