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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招标: (一)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的工程、服务或货物; (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风险提示:设立暂估价原因包括:招标人对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采用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给不同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不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六)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三种类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全部或部分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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