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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
不可以转让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但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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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本人已经深知公产房的承租权不可以继承的问题. 但是,公产房的承租权虽然不是承租人的财产,但是它确实具有很大的价值,在天津,它的承租权价值甚至并不低于相同条件房产的产权价值. 所以上文中提到的继承,就是指原承租人变更为新承租人的行为,请大家不要太在意. 本人关心的问题是,对于价值如此之大的承租权,在几个子女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照什么原则判定新的承租人没有获得承租权的人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毕竟人家几个儿女在承租权的继承上是平等的.
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承租人只需要按出租人的要求以原定价格给付房租,至于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应当归承租人自己所有。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间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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