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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不需要。只要当事人登记结婚了,对方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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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己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己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解释二》第10条第2项、第3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生活困难在解释一里面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一般会退还彩礼,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付款人婚前支付彩礼金,导致生活困难,彩礼应退还。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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