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
农村征地补偿太低,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沟通;沟通失败,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征收人裁决后仍不满意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是不合理的。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补偿太低,可以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一、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构协调不成,向征地认可机构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配置纠纷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565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