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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可以索赔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但仍不足以赔偿人身损害的,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然后列出各项费用赔偿清单。 2、受害人可以先行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对方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3、协商不成的,受害人有权向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承担上述各项合理费用。 4、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车辆受损的,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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