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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疫苗处理规定

2021-10-2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疾病防控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达标,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如实登记,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时间不得少于5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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