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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丢失应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宣告该股票无效。在人民法院宣告丢失的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
记录股票被盗,丢失或消失,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手续,根据人民法院宣布该股票无效的公示催告手续,人民法院宣布该股票无效后,股东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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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两者的区别,首先,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只要合法持有股票,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二是转让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一般要求履行一定的程序,如以股票背书的形式转让,或者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同时,标记股份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姓名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转让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第三,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中,两者是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或分红;对于无记名股票,需要通过公告通知。同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前5天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给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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