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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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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采用连乘的方法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四)非法拘禁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每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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