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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劳动法》,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权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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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养老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养老保险制度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律和现存的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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