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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检察院没有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此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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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逮捕后,证据不足就释放。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起诉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或需扣押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结果。
【法律意见】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批捕后决定不起诉的就应该释放当事人,检察院批捕后,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侦查阶段,只有在审查诉讼阶段,检察院才有决定不诉讼权。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的,能够决定不诉讼,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 (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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