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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局:根据《广东省基本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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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1)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2)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2、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1)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2)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4、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6、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1、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或之后再到省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3、转出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给申办人。 4、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60个工作日后凭《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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