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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一经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申请重新裁判。 如果对仲裁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服是否可以行政复议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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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仲裁可以行政复议的具体规定,职工贾某因休息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贾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又听说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请问贾某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贾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还是劳动仲裁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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