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是同一人的,挪用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使用人一般构成犯罪。...
1、挪用个人公司的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构成犯罪。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看情节。具体要看金额,归还时间,和挪用的用途决定。如果是给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的,不论是否归还,都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多少钱,是否归还,都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退回是证据不足,而不是不构成犯罪,不够罪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退补。1、从主体上说,王某的身份为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如属于则可能涉嫌贪污或挪用公款罪)股东兼销售经理,其符合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要求。2、从主观方面分析,王某挪用货款15万元3年多未还,声称因为公司没有分红将货款私自拿走,不能简单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其他证据的,只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3、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应当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其挪用该款项的不是利用的其自身的销售经理职务行为,而是利用的别的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构成共同犯罪,如未利用其本人的销售经理和他人职务便利,仅仅是因为作为股东身份,从公司拿走钱,则不该构成上述两个罪名,按照刑法修改前的罪名,涉嫌抽逃出资罪,但现在只能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了,不构成犯罪了。4、因此,如果王某利用自身销售经理结算货款的便利拿走公司15万元,如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无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5、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是说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而是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罪轻罪重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或者是因案情复杂,案件材料多、承办人手中案件较多等因素,为争取时间进行的退补。
按事实上情况,对于挪用资本罪坐牢之后,只要符合减刑要求的,就能够依法进行减刑。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意外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减刑以后事实上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时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坐牢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