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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公司交费,工人个人不交费; 4、公司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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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特点有以下: 1.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 2.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3.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存在的风险,保险的目标是劳动者人身的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包括亲属)和使用者在内的特征3: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的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的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使用者和劳动者的支付和财政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员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其他财产、经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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