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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案件一般面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抚养费增加变更,以及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变更抚养费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6)其他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吧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起诉变更抚养费的过程主要是:(1)写起诉书,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向法院立案并支付诉讼费,变更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费用增加、对方收入增加等相关证据材料;(2)法院审查确认受理后,材料不齐的,材料齐全的,根据情况开庭审理;(3)法院经调解、证据质证、法院辩论等环节后判决;(4)执行判决,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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