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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职工因病失去劳动能力,属于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非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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