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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三)本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状态。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教育不变;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无生活;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7、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可以知道。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1、事先不知情、并且知情后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积极作无罪辩护。 2、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4、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要尽快地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逐步展开具体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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