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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关于你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可以附带审查的规定问题是这样的,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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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行政复议诉讼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对于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我来说一下行政复议审查规定合法性是什么意思吧: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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