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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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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复议,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交通责任认定书不能复议,只能复核,复核结果30天。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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