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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方的付款凭证,除非收款方有证据证明其只是开具了发票但并未收到款项;一般来说,如果是现金直接付款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一定证明力,但不能仅凭此直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理由如下:一、发票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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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表明交易时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保留送货单等凭证,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亦不同意进行对账,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起诉要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主张没有收到标的物,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和税收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是您已经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开营业税发票的不能也没必要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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