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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成因的分析及欠款清收的对策如下:欠款成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1经济诈骗。有些欠款源于骗局,对于这种情况,马上报警处理。 2资金周转不灵。有...
1、处理客户拖欠货款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最好与对方协商,如果经多次协商都不行的话,你可以凭销售合同、销售货物单据等为证,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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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如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客户资金。除了本罪外,刑法中还有两处使用了“客户资金”。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两处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详细列举了金融机构的范围,显然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一致,因此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客户资金”均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向法院申请向对方发出支付令,对方在15日内不履行或不作回应,可以直接转诉讼。取得生效胜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扣其名下财产。 支付令的条件: 1、当然首先想要申请支付令,只有债权人的身份才可以。 2、申请支付令,只适用于债权人要就债务人归还金钱或者是有价证券,其他的归还建筑或者是物品的,都不适用申请支付令。 3、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4、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也就是说以下两种情况,支付令不能送达: (1)债务人下落不明,要采用公告的方式才能送达。 (2)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的。 5、写好申请书,内容:债务双方的名称、地址、要求归还的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债务发生的时间、并且尽可能的提供证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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