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肇事者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自首只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那么,交通肇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完全满足了刑法所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三种选择。一是逃逸,二是主动报警,三是既不逃逸也不报警而是原地不动。将主动报警评价为自首,可以鼓励肇事者积极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初衷。
交通肇事罪构成自首的条件: 1、事发后肇事者未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待交警到来,或者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 二、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引用一篇文章作为参考。 交通肇事后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意见》, 2009年8月21日开始执行),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引发了专家、媒体、网友的普遍质疑与热议。 9月7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这意味着在不同省市的同一种行为,可能面临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到底应如何认定?我们又应如何看待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对此,律政俱乐部法律圆桌特组织研讨。 报警候处的行为如何定性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该行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否成立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不是一个概念。交通事故是一种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在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有的行为可能仅仅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的过错比较严重,而且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了人员死亡、重伤的后果,那他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行为。 其次,要区分报案和投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以后,要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就是报案。投案,是规定在刑法中的,犯罪后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报案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此案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报案行为就应当视为投案;当事人如实交待交通肇事事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该算作自首。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过失犯罪存不存在自首的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认为,刑法在总则部分将自首作为一种制度做了规定,那么它就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制度。 第二,保护现场、报案与投案二者间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保护现场、报案本身完全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另外,从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价值取向来讲,我觉得应该提倡将这种行为视为自首。这体现了自首的政策、方向。另外,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及时报案可以促使交警队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能够把事故后果减到最小,这也是立法的目的所在。 其次,浙江高院《意见》作此规定也旨在促使交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尽量不要逃逸,逃逸的要尽早自首。所以认为浙江高院《意见》会导致对交通肇事者重复减轻、从轻处理的说法,我是不赞成的;我认为,这种做法可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是一个好的引导。 鲜铁可:浙江高院《意见》把交通肇事以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规定为不是“自动投案”,这就谈不到自首问题了。此规定从字面上看,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两高”有关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以及以前有关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的规定是有冲突的。如1987年“两高”《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谈到自首问题,应该适用于79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两个法定刑条款。97刑法第133条作出修订以后,87年规定就需要再考虑了,至少不能直接拿该《通知》作为否定浙江高院《意见》的合理性。 认定为自动投案是否为重复评价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根据浙江高院《意见》,再将其认定为自动投案属于重复评价。如何看待这一认识? 董来超:从技术层面讲,刑法对自首,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界定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而交通肇事罪的确定是责任认定以后的问题。事故发生时客观的结果已经确定了,如果涉嫌犯罪的话,犯罪构成已经完成,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把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案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义务或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有待商榷。原因在于,依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素,而不是刑法上自首成立的构成要素。另外,刑法并没有规定主动报案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其也非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总之,报案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完全可以视主动报案为自首,这里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留守在现场并报案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是: 第一,涉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其他刑事犯罪,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犯罪后必须要去投案或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留守现场,必须报案。所以,报案和刑法中的自动投案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中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简单地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就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