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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是申请强制执行单位,法院查封最高限贷款抵押物时,可以告知银行,但不是必须的。查封后应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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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如果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后果,人民法院就有权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在一般情况下,阻碍判决执行的行为或原因主要是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将被告人的财产、所争执的标的物隐匿、转移、挥霍、出卖,或者因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争议的财物不能保存或变质等几种情况。
按你提问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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