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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监督机关,对政府(公安局)和法院有监督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对公安局、法院处理的结果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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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审查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当事人;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还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如下: 一、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二、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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