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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
看具体情况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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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十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二十个)二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手段不断变化,如利用计算机网络、智能手机、VR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传播淫秽信息的情况也随之出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这里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广义的,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等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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