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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和终止有何规定

2022-06-13
和解协议的效力: 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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