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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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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合同终止期限,也称为合同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当事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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