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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今天我们来谈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作和行为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剥夺人身自由必须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成立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非法拘禁他人,构成本罪。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当以其他犯罪论处。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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