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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像您所说的,如果只是一个欠条放弃了继承权,那么继承权所产生的财产权实际也是放弃了,因此,欠条并不能保障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
1、如果该房屋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 2、如果已经过户到继母名下,情况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以父亲的名义卖或者赠与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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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去世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2、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子女死亡,其继承权依法不存在,所以不能再继承遗产。但是子女死亡的,遗产还可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无法办理了 2房产的一半属于您母亲的遗产。协商不成,参考如下法条继承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3.让其他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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