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要同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要同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基数按单位职工相应年度应发工资收入确定,但不得超出相应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限定范围。缴费比例按相应年度规定的各险种缴费比例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枣政办发[2001]104号),原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委支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现裁决如下: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诉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10631.11元(109个月×520元×20%-704.89元);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诉人补缴社会失业保险费312元(30个月×520元×2%)。
(1)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收取5万元的滞纳金。缴费基数按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的工资收入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相应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限制范围。缴费比例按照相应年度规定的各种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转入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停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登记之日起第一次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至15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2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1,3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