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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没有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安置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甲方希望向乙方出售位于**小区的**房地产。目前,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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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房价一般较普通商品房低,所以极具诱惑,但是安置房买卖是存在一些风险的。这里重要的是一定要在有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房主转卖过户给他人,可以进行事先的公证,这样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债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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